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训室,不得迟到。
第二条 实训前,学生必须经过安全培训,预习实习教程规定的有关内容。实训时,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,才能开始做实习准备。
第三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实训准备工作。在启动设备之前,需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。
第四条 实训时,要严肃认真,正确操作,仔细观察,真实记录数据和结果。不许喧闹谈笑,不做与实训无关的事,不动与实训无关的设备,不进入与实训无关的场所。
第五条 实训中要注意安全,遵守“实验室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”及有关的操作规程。
第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,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,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、气源等,并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,要沉着冷静,不要惊慌失措。
第七条 实训中,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,应及时报告,查明原因。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,要追究责任,照章赔偿。
第八条 实训结束时,实训数据要经指导教师审阅、签字,并整理好实训现场后,方可离去。
第九条 学生因某项实训不合格需重做者,或未按规定时间做实训而要补做者,必须交纳实验仪器设备折旧费、实验器材和水电消耗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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